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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版”鞋类商品“三包”办法拟3月推行

2018-02-09 19:19:39 来源:中国鞋网/辽沈晚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cn/
    【-鞋网资讯】昨日,记者从省消费者者协会获悉,鞋类商品三包办法将出辽宁版本,拟于3月15日开始实施。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办法研讨会昨日召开。办法草稿初步规定,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按价格分为30天-120天不等,三包期内鞋子有严重质量问题可退换,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补偿消费者;需要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需提供等额担保。

    鞋类商品的投诉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来自省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去年,省工商和消协系统收到消费者鞋类商品投诉937件,占全年消费者投诉量的10%。参会的某商场相关负责人称,去年该商场的投诉几乎一半是鞋类商品。而我省鞋类市场的生产、销售以及解决鞋类商品消费纠纷的依据仍是1991年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生产、销售伪劣鞋类的通知》,其中部分条款已无法解决消费者投诉的相关问题。各生产厂家的“三包”承诺由于标准不一、倾向性强,不利于解决消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将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统一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称。

    300元以上鞋类“三包”期限拟为120天

    办法拟明确,辽宁省境内鞋类商品经营者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无合格证、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的“三无鞋”不准出厂,经销企业不准进货和销售。

    办法拟规定,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7天内有严重质量问题 拟可全额退款

    办法拟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鞋子尺码与国家标准不符,或者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和均为一边脚,经销者无同型号调换;“三包”期内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脱胶、鞋底断裂、鞋面断裂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超期修理 延误一日拟补偿发票价格2%

    “一双凉鞋返厂送修,修完回来立秋了。”对于被消费者诟病返厂维修无明确期限问题,办法拟规定,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如果不能按期限修复,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鉴定费拟由经营者垫付 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

    办法拟规定,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修理要保证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办法拟规定,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此外,办法拟规定不实行“三包”的情形: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等。这种情况若有维修,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研讨焦点

    一、鞋类商品装饰物是否在“三包”范围?

    研讨会上,有商家提出,鞋类商品的装饰物易毁坏、遗失,并且不易配补。由于不影响鞋子的基本属性,不应该在“三包”的范围内。

    对此,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称,装饰物是鞋的一部分,如果丢失严重影响外观,消费者无法穿着,应该与鞋子一起享受“三包”。

    对此,大家建议用“辽宁版”鞋类商品“三包”办法约束厂家,像高跟鞋的配跟、运动鞋的鞋带一样,在售新鞋子时多配一件装饰物。

    二、最高120天的“三包”期限是否过长?

    有商家认为,300元的鞋子很普遍,按销售价格规定“三包”期,最高120天有点长,容易让消费者穿了一季鞋子后来要求“三包”。

    省消协称,将根据意见汇总,决定按鞋的材质还是价格规定“三包”期限,期限长短也将根据多方意见进行修改。

    三、未按期限维修每天补偿2%是否有点高?

    有经营者称,未按期限进行维修每天给消费者补偿2%,相当于1000元的鞋子每天补偿20元,补偿标准有点太高,因为有些国际精品要寄到国外修维。

    省消协称,送国外维修的商品在需要补偿的期限上,考虑另行规定。

    四、“严重质量问题”标准能否细化?

    有商家提出,鞋类商品消费者投诉发生最多的是开胶问题,关于“严重质量问题”的开胶大小希望进一步细化,比如开胶长多少厘米、宽多少厘米。

    五、不少商家提出,近来有很多消费者乐于找差价,

    对此价格是否实行“三包”?

    省消协明确,价格是市场行为,不在“三包”范围。有商家现场表示,针对客户找差价的需求,如果7天内商品保持原样,可以按退货处理,消费者可以再以现行价格购买。

    案例1:千元品牌鞋开胶 商家按“承诺”全额退款

    杨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双篮球鞋,价格1120元,回去经过几次锻炼,鞋出现了双侧开胶的现象,3月15日开胶现象加重。杨先生认为是鞋的质量问题,找到商家沟通。商家回复,根据鞋类“三包”规定,只能给开胶部位粘好。杨先生不同意维修,要求更换,双方未达成一致。

    锦州市消协调查发现,耐克公司对产品作出的鞋类“三包”承诺,即不论皮鞋、布鞋、合成鞋,“三包”期统一为三个月,开胶也在退、换货范围内。于是告知公司承诺大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公司承诺处理。消费者想换一双同款的球鞋,但商家已无此款鞋的存货,经协商,商家给消费者杨先生全额退款1120元。

    案例2:两次维修仍开胶 消费者换双新鞋

    叶先生在宽甸城镇某运动休闲店购买了一双休闲皮鞋,价值627元。次月穿着时发现鞋子有开胶的现象,遂将鞋子送到商家进行修理。修理完毕后叶先生再次穿着,没几天又在该位置开胶,于是叶先生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换货,商家表示要继续修理。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叶先生向消协进行投诉。

    经过宽甸消协调解协商,商家为叶先生的鞋子进行了第二次修理,但开胶现象仍未解决。经营者让叶先生到店里挑选另一款鞋子作为置换,叶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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